近年來,隨著生命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體外診斷試劑(in vitro diagnostic,IVD)行業逐漸發展壯大,各類創新IVD不斷上市并廣泛應用于臨床。臨床試驗是IVD性能評價的重要環節,也是IVD注冊審批的重要依據。當前,我國IVD注冊參照醫療器械管理,但IVD臨床試驗與注冊具有其獨特性,具有相對獨立的法規要求。IVD臨床試驗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基于臨床樣本開展試驗,整個臨床試驗過程涉及樣本采集、處理、運輸、保存、使用、銷毀等多個環節,試驗樣本管理不當勢必影響IVD臨床試驗的科學性與規范性,成為IVD臨床試驗核查的重要風險點[1, 2]。此外,IVD臨床試驗所用的臨床樣本在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安全管理方面也有嚴格的要求,具有法律合規性方面的風險,亟需加以明確和規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3],組織制定了《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并已于2021年9月27日發布實施[4]。該指導原則對IVD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規定IVD臨床試驗應完整記錄試驗樣本的來源、編號、保存、使用、留存、銷毀等各環節。鑒于IVD臨床試驗中樣本管理的重要性,臨床試驗樣本來源的多樣性以及樣本管理過程的復雜性,湖北省藥物與醫療器械臨床評價學會及中國藥理學會藥物臨床試驗專業委員會專家組結合IVD臨床試驗現狀,特制訂本共識。本共識適用于參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進行臨床試驗的樣本管理,以規范臨床試驗樣本全流程的管理。
一
臨床試驗樣本的類型
二
IVD臨床試驗倫理要求及知情同意
IVD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和國家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的相關規范。IVD臨床試驗方案需考慮臨床試驗樣本的獲取、使用及試驗結果對受試者的風險,確保臨床試驗不會將受試者置于不合理的風險之中,臨床試驗方案應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并獲得批準[4, 5, 6, 7]。
(一)現采集樣本
(二)剩余樣本
(三)生物樣本庫樣本
三
試驗樣本與人類遺傳資源管理
201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及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從遺傳資源管理的角度對IVD臨床試驗樣本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IVD臨床試驗應當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兩類情形[10, 11]。
(二)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臨床試驗備案
IVD臨床試驗在國內臨床試驗機構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臨床試驗,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的,申辦者或合同研究組織等相關方涉及外資背景的,在開展臨床試驗之前,應完成科技部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臨床試驗備案。
四
臨床試驗樣本的來源
需進行特殊處理或預處理的生物樣本,應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的要求進行處理并記錄。樣本靜置操作,應記錄靜置時間、放置位置等;離心操作,應記錄離心場所、離心機溫度、型號、轉數、離心開始和結束時間、操作人和復核人等;分裝操作,應記錄分裝人、分裝地點、分裝時間和分裝前后樣本編號等信息。用于分離樣本的離心機需按照法定要求,到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進行檢定,檢定合格方可使用,確保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血液樣本采集應由培訓合格且有采集資質的人員執行。常見的IVD臨床試驗樣本的采集方法和注意事項見表1。
(二)生物樣本庫樣本的調用
五
臨床試驗樣本轉運
臨床試驗機構內部的樣本轉運應符合機構內樣本轉運要求。臨床采集樣本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和條件下轉運至檢測科室進行保存處理,且時間和溫度等條件可溯源。樣本外送轉運僅在特殊情況下方可進行,需提前在臨床試驗方案中明確并經倫理委員會批準,如需由中心實驗室統一檢測的樣本或需要第三方確認試驗的樣本。所有臨床試驗樣本都被視為具有生物危害風險,樣本的包裝和運輸應嚴格遵循國家關于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等,并委托有資質、有條件(如安全防護,冷藏或冷凍)的運輸公司進行運輸,保證樣本和運輸人員安全。轉運箱應配備具有溫度記錄的設備,以記錄溫度原始數據,收件單位在接收樣本時必須核對樣本的質量和相關文件,如有任何遺漏或損失,應當及時提出,對于含有高致病病原體標本如新冠標本需用UN2814樣本轉運箱轉運。
六
臨床試驗樣本保存
表2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樣本常見保存方法
七
臨床試驗樣本使用
(二)樣本的分發
(三)樣本的檢測
(四)樣本的揭盲及不一致樣本的復核
考核試劑和對比試劑檢測完成后,由編盲人員對數據進行揭盲。對于不一致的樣本,需要第三方試劑復核的,使用剩余的原始樣本按照第三方試劑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復核檢測。復核樣本編號為在樣本入組號前加字母“F”,如入組號為01001的樣本需要用第三方試劑復核,則復核編碼為F01001,并實時記錄第三方試劑復核記錄,具體參見編碼規則(表3)。
表3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樣本編號規則表
八
臨床試驗樣本銷毀與處理
臨床試驗樣本中可能含有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為了避免出現泄露、感染造成人員危害,臨床試驗剩余樣本及其衍生物(處理后的樣本,如提取的核酸等)在臨床試驗完成后,應按照國家相關生物安全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形成樣本銷毀記錄。銷毀記錄應詳細記錄樣本銷毀時間、地點、銷毀方式,并由銷毀人簽字確認。無害化處理方式通常包括高壓滅菌、焚燒或由第三方處理機構處理等。
九
臨床試驗樣本管理的記錄
臨床試驗樣本全流程管理的記錄應真實、完整和可溯源,包括樣本采集信息、樣本鑒認代碼、樣本編盲、揭盲及樣本出入庫、保存、運輸、使用等過程記錄。記錄可采取紙質記錄與電子記錄等形式,研究者應在進行各項操作時同步完成相應記錄。樣本全流程管理記錄應妥善保管,待項目結題時轉交給臨床試驗機構存檔備查。研究者或申辦者根據現實需要,可保存項目資料復印件。存檔的項目資料,除接受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及各級主管部門核查外,原則上不允許非相關人員隨意翻閱及復印。
十
試驗樣本與生物安全管理
202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對實驗室樣本管理的生物安全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開展IVD臨床試驗時應當嚴格遵守[11]。臨床樣本的生物安全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為四個等級,不同等級臨床樣本應在符合要求的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IVD臨床試驗樣本的采集、運輸、使用與銷毀各環節應當符合病原微生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生物安全防護。
執筆人:吳建元(武漢大學中南醫院臨床試驗中心),劉玨(武漢市中心醫院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
專家組成員(按姓氏拼音排序):蔡從利(武漢致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博(武漢大學中南醫院臨床試驗中心),陳玉玲(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科教處),杜艾樺(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科研處),胡漢寧(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檢驗科),黃建英(武漢大學中南醫院臨床試驗中心),姜敏(江西省人民醫院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劉玨(武漢市中心醫院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秦群(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汪再興(武漢友芝友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曉霞(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吳建元(武漢大學中南醫院臨床試驗中心),陽國平(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臨床試驗研究中心),趙秀麗(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
所有作者聲明無利益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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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 38735-2020, 人類尿液樣本采集與處理[S].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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