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所有耗材企業
8月19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征求意見稿)》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針對企業的規范細則將要來了,內容涉及多處合規要求。
文件特別指出,醫藥企業(含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下同)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
如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下簡稱“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
企業須承諾無賄賂行為
集中采購機構收到企業書面承諾后,按一定規則編號保管。標號規則為區號+企業編號+時間。其中,區號部分為3位的,末尾增加1位并統一編為0;企業編號部分使用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時間部分統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編號(YY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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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所有經銷商
從內容可以看到,一旦承諾書簽訂,藥企的員工或委托代理企業如果出現相關失信行為,承諾主體(主要是生產企業)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接受相應的處罰措施。
這意味著,經銷商的不正當行為將關聯企業,一旦出現問題,便涉及多個環節
這些行為“嚴重”失信
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存在以下商業賄賂行為的:
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單一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涉事企業行賄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票面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
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1個月的。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產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繼續高價供應醫療機構超過1個月的。
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被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說明原因,相關行為在本省范圍內持續時間超過1年或相關行為持續期間在本省范圍內銷售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的具體情形見第二條第(三)款的第1-6項。
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獲得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中標資格,已對其他企業掛網、中標結果造成影響的,如導致競爭對手喪失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未導致競爭對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獲得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等。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如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危害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等嚴重后果。
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累計發生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的。
這些行為將逐出市場
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相關案件判決文書或行政處罰決定顯示存在以下商業賄賂行為的: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單一案件中涉事企業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醫藥商業賄賂行為,行賄數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
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票面金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產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累計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被評定為“嚴重”的,不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