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名稱(中文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的要求。按照產品涉及的具體技術領域,參照“22個技術領域醫療器械名稱命名指導原則”中相關技術領域的醫療器械名稱命名指導原則,規范申請分類界定的產品名稱。
2.預期用途。應與實際用途保持一致,原則上包含臨床預期目的、使用形式(獨立使用/配合特定型號和品牌的器械一起使用)等,必要時,可包括使用環境和使用者等信息。
3.結構特征。應詳細列出產品的組成部分和/或組成成分,不出現“等”“見附件”類似的模糊描述。
4.作用原理或機理。原則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產品的原理和/或作用機理,各組分發揮的作用,各部分發揮作用與預期用途之間的關系。需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材料具有客觀性和權威性,不得出現“未經證實”“目前技術水平下無法證實”等內容。
5.使用形式、狀態、部位、期限及方法:
(1)醫療器械的使用形式包括有源或者無源器械、是否接觸人體、接觸人體的部位及是否有創面、使用時間。
(2)產品與其他器械連接情況(例如:該連接是物理/化學結合,連接后是否改變/增加器械的功能和用途)。
(3)該產品的形態(例如:液體、凝膠、膏劑、栓劑、線纜、軟件、獨立設備、某種設備的附件、試劑盒等)。
(4)必要時,可說明是否無菌提供、一次性使用,是否具有計量功能等其他特點。
6.生產工藝(原則上體外診斷類產品、無源產品適用)。原則上應提供主要原材料、生產工藝及反應體系等相關特性的信息。
7.產品主要風險點:
(1)體現所申請產品可能產生對人體的損傷或對人體健康損害的情況,必要時,可分析產品失效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情況。
(2)根據產品情況,可提供相應的試驗結果和數據資料。
8.國內外近似產品。若有同類或相近產品,應提供同類或相近產品的注冊信息和異同點對比,對比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預期用途、結構組成、使用方式、適用人群、適應癥、技術指標等。以上內容應提供必要的證據。如無同類或相近產品,應填寫“無同類或相近產品”,不得出現空白。
9.企業意見。應明確企業主張及理由,可參考分類界定相關文件,也可參考已上市同類產品情況。
10.填表內容應清晰完整,沒有空白項,若有不適用的情況,明確填寫“不適用”,并說明理由,不出現“等、見附件、略”等模糊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