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月15日),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發布了《關于規范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該文件是業內關注已久的有關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工作的規范文件。
通知措辭嚴厲!并要求堅決執行!
?
《通知》開篇就提出,省醫保局正抓緊建設新的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新藥械采購平臺),并即將投入使用。
同時,省紀委監委、審計廳近期陸續向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通報了一批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線下采購、高價采購藥械及拖欠藥械采購貨款的違規行為,要求該局督促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藥械采購平臺全品種全類別采購藥械,進一步凈化藥械集中采購生態。
對《通知》中涉及醫用耗材的重點內容,以及可能會對行業人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條款,小編進行了如下提煉和整理:
《通知》中稱,新藥械采購平臺正式投入使用后,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用藥械必須全口徑通過新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規避或變相規避平臺采購。其中,醫用耗材(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的集中采購類別按《四川省醫藥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川醫保規〔2021〕10號)的規定執行。
實行價格聯動采購的醫用耗材,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同一產品的價格,不得高于聯動參考價、本省最高參考價、本機構發生實際采購交易以來的最低采購價、該產品上月末全省醫藥機構采購平均價中的任一價格。
對實行價格聯動采購的藥械,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聯動參考價以下與醫藥企業自主議定采購價格,并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采購價格相對更低的產品;
對明顯超過同品種同類別藥械全省平均采購價格且金額較大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保部門將對其藥械采購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向新藥械采購平臺提出備案采購申請,且需在備案通過后30天內完成平臺采購。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控制備案采購的品種和類別,備案采購藥品的采購總金額控制在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以內,備案采購醫用耗材的采購總金額不得超過年度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的5%。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在新藥械采購平臺如實填報采購藥械的產品信息和價格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或配合醫藥企業申報虛假信息。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因誤報醫用耗材采購信息需要進行修改的,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四川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藥招〔2019〕44號)規定執行。
在此,小編找到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四川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藥招〔2019〕44號),對于因誤報醫用耗材采購信息需要進行修改需按如下操作:
(1)在采購當月需修改采購價格的,由醫療機構自行在網上完成退貨操作后重新填報采購信息。
(2)需跨月(以日歷日期認定)申請修改采購價格的,醫療機構必須填寫《四川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修改申請表》(見附件),同時提供對應產品的配送單/入庫單/發票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上報屬地醫療保障局審批同意后提交四川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審核,中心將根據情況予以核實處理。
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嚴格按照《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川醫保規〔2020〕9號)規定進行結算。實行非帶量采購的,須在交貨驗收合格后30天內支付貨款;實行帶量采購的,超出約定采購量的貨款按非帶量采購執行;嚴禁先交貨使用、后平臺補錄,嚴查各類變相拖欠藥械采購貨款行為。
將相關違規行為納入醫保總額控制、醫保信用評價、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等工作進行考核,對違規金額較大或拒不整改、屢改屢犯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更為重要的是,文件中特意明確了將在新的藥械采購平臺要進行全品種全類別藥械采購,并在文中將醫用耗材特意備注了含體外診斷試劑。
而以往帶量采購文件實施范圍大多只提及包括藥品和醫用耗材,從字面上沒有涉及到檢驗試劑,只是業內人士表示,醫用耗材從大類來講是包含檢驗試劑。
由此可見,此次四川出臺的政策與以往完全不同,或對行業有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