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省市陸續下發藥品帶量采購方案,帶量采購進入特定藥品品類時代。
近日,陜西醫保局組織擬組織跨省聯盟帶量采購,計劃選定15至20個左右未過評品種(含基藥與非基藥)納入集采。目前新疆、甘肅、寧夏、新疆建設兵團、海南等省份確定加入。
江西藥品帶量采購正式文件下發,確定奧美拉唑等7個消化系統藥品納入集采。區分競價組,按照主品規進行評審。首先進行經濟技術標評審以確定入圍產品,然后對入圍產品進行商務標評審,最后進行綜合評審以確定擬中選結果。
另外山東濰坊也發文,將遴選部分臨床使用量較大、采購金額較高且競爭較為充分的品種,參考省采購平臺數據,分批分類組織實施集中帶量釆購。申報企業3家及以上的評審組,綜合評審確定中選結果;申報企業1家或2家的評審組,議價確定中選結果。
陜西跨省聯盟采購:15-20個未過評品種納入集采
據業內人士傳來消息,陜西醫保局組織的聯盟帶量采購有了最新進展。
1、確定參加聯盟的省份,截至昨天晚上,已明確參加并回函的省份有:新疆、甘肅、寧夏、新疆建設兵團、海南。湖南電話回復參加但未收到回函,青海省不參與,最終有幾個省份參與要過兩天回函后確定。
2、關于目錄的確定,初步選定15至20個左右品種作為帶量藥品目錄(含基藥與非基藥)。目錄制定的原則:由各聯盟省份各自推選30個左右帶量藥品目錄,綜合數據排序與篩選,選取重疊的品種目錄即為此次未過評帶量采購藥品目錄。
3、時間流程安排,先召開聯盟省份帶量采購碰頭會、擬定帶量采購藥品目錄原則、確定帶量采購藥品目錄后,同時擬定招采方案,再由各聯盟省份安排專家組織召開目錄與招采方案的論證會議,預計2020年11月底要完成此項工作。
4、招標細則暫沒有最終確定,但明確不會按國家集采的方式,因為國家的帶量采購是通過一致評價的藥品,質量相對要可靠,所以原則上以降價幅度的多少確定中選。也不會按照青海的采購方式。會綜合考量企業排名、市場占有率、配送率,質量層次等等的分值會偏重,價格分值比重會縮小,具體定多少、后續由聯盟省份討論,最終看公布的細則。
江西:7個消化系統疾病用藥納入集采
9月8日,《江西省藥品帶量采購文件》正式下發。明確將奧美拉唑、泮托拉唑、蘭索拉唑、雷貝拉唑、艾司奧美拉唑、奧曲肽、吉西他濱等7個藥品納入省級集采。
梳理本次江西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遴選的藥品發現,7個藥品均為消化系統疾病用藥,其中包括 5 款 PPI 藥物和2個腫瘤藥品。
文件明確中選價格在一定時限內不通過官網公開。對于非帶量采購和付款模式不同的省外區域,不建議參考本次帶量采購的中選價格。
根據梳理,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明確在省采和國采中選結果重疊是,中選企業不同,第一年可執行江西省中選結果,第二年續約時在執行國家中選結果。此外,企業全年產能無法達到約定采購量2倍(含)以上,將取消其中選資格。
此外,據了解,關于剩余用量的使用與國家帶量采購要求一致。
本次藥品帶量采購周期自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以年為單位。1 家企業中選的,采購周期為 1 年;2 家企業中選的,采購周期為 2 年。采購周期內購銷協議每年一簽。
各品種首年約定采購量按以下規則確定:
以藥品名稱和醫保合并劑型區分競價組,對符合報名條件的產品按照主品規進行評審。首先進行經濟技術標評審以確定入圍產品,然后對入圍產品進行商務標評審,最后進行綜合評審以確定擬中選結果。
山東濰坊:實施機構范圍: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包括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以下同)、駐濰軍隊醫療機構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鼓勵其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加。
品種范圍及采購方式:
企業范圍:
經藥品、醫用耗材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 市的集中采購范圍內藥品、醫用耗材的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 可持有人及進口藥品、耗材全國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均可自愿參加。中選企業須承諾在采購協議期內滿足約定采購量供 應需求。
集中采購形式: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劃分藥品和醫用耗材評審組。申報企業3家及以上的評審組,綜合評審確定中選結果;申報企業1家或2家的評審組,議價確定中選結果。
采購周期:
帶量釆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若在釆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釆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格進行采購,直至釆購周期屆滿。釆購周期可根據中選企業數量等實際情況適當續期或延長。
約定采購量:
以近年來藥品、醫用耗材使用量為基數,按照不低于基數的50% 確定為首年約定采購量,用于帶量采購。醫保部門逐級匯總確定首年約定釆購量,并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超出約定采購量部分, 按照“采購周期內每年采購中選產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選產品采購量”的原則,可結合臨床需求釆購其他價格適宜的藥品。
符合集中采購申報資格的本省未中選產品生產企業將掛網價格調整至中選價(含)以下,醫療機構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后可自主選擇采購,不受“采購周期內每年采購中選產品使 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選產品采購量”限制。鼓勵符合申報資格的未中選企業將掛網價格調整至中選價(含)以下。
醫保支付標準:對于同一通用名、同質量層次或臨床使用同功效的藥品、醫用耗材,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使用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產品,以實際價 格為支付標準,由醫保按規定報銷。
未中選藥品與中選價格差異較大的,按規定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并逐步調整到以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同一通用名下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釆購價、支付標準不髙于中選價格。省醫療保障局有明確支付標準的按標準執行。
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與集中釆購的,允許其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鼓勵按照中選價格 銷售。